审时度势,虑定而动 --戴小闯律师团队连续办理两起取保候审案件

时间:2021-07-31

近日,南京刑事律师戴小闯团队办理的涉嫌赌博罪、容留卖淫罪两起刑事案件,均在报请批捕前嫌疑人成功取保候审。经过在侦查阶段初期的快速会见、与承办机关沟通、递交法律意见书,详细阐述可以对嫌疑人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的理由,借助最高检“以非羁押为原则,羁押为例外”、 “提高诉前非羁押率”的司法改革指引,两名嫌疑人成功取保候审。两起案件辩护成效显著,得到了各方面的认可。
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非暴力故意犯罪、数额较小且积极退赃的经济犯罪、过失型犯罪,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在司法实践中,正在上学的学生、处于怀孕或在哺乳期的妇女、正在经营的企业负责人、自身患有重大疾病危及生命健康的人、残疾人老人的唯一抚养人等特殊群体,也是司法机关考量是否可以取保候审的重要因素。
江苏天弈成律师事务所戴小闯律师团队办理的两起案件,团队精耕细作,在侦查阶段与时间赛跑,在接受委托的当日即赴看守所会见嫌疑人,反复研讨辩护方案,对涉案细节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与承办机关密切联系沟通,提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赌博罪嫌疑人涉案金额较小,非以赌博为业,经营有公司、门店,属偶犯等;容留卖淫罪嫌疑人仅有工资收入,未参与犯罪分成,工作岗位为收银员,入店工作时间较短,认罪态度较好等。最终,经侦查机关批准,两案嫌疑人取保候审。
近两年的司法改革过程中,司法机关在逐渐提高“诉前非羁押率”,努力使以往的“拘留是常态,取保是例外”朝““非羁押为原则,羁押为例外”转变。这也使本次两案取保候审成为可能。
2019年1月23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通过的《关于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是政法领域改革的纲领性文件。随后“以非羁押为原则,羁押为例外”的刑事诉讼新格局逐渐形成。“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这一“少捕慎诉”的司法原则在社会各界尤其在民营企业界引发强烈反响。以羁押必要性全流程审查、非羁押诉讼全方位保障、全社会支持为主要内容的“三位一体”非羁押诉讼模式,将降低审前羁押的制度和举措贯穿到刑事诉讼全过程。
最高检指出,审前羁押率一直较高的问题,全国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认真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轻刑犯罪、过失犯罪、未成年犯罪等案件,积极推行“以非羁押为原则,羁押为例外”的刑事诉讼新格局。
2021年7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自今年7月1日起,最高检在全国检察机关组织开展为期6个月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目前,该专项活动正在进行中。
邂逅西风轻借力,夜深桂影更敷荣。—出自刘宰《和淮漕八月十四夜月诗二首》。成功的办案,既需要娴熟的辩护技术,也需要恰当的时机,如诗所言,月夜恰遇西风,方显夜深人静,扶摇直上月宫,更知桂花静美。
 
关于《取保候审》的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
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要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作为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虑因素,结合《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对于社会危险性不大、没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情况的中期报告》
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将认罪认罚作为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虑因素,对没有社会危险性的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提高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