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托酒托宰客行为涉及罪名辨析

时间:2021-07-04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戴小闯律师团队:茶托酒托宰客行为涉及罪名辨析
        茶托、酒托,以各种手段诱骗目的人至酒吧、咖啡吧、歌厅、宾馆、美容院等进行消费、购物、办卡等,普遍用以次充好物品、哄抬物价行为、色诱,甚至辅以暴力压制、言语威胁、人身攻击、恐吓等行为,最终以达到敛财目的。在此一些列活动中,不知不觉间,酒托、茶托、有共谋的经营者、键盘、打手等,已触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抢劫罪等各案不一罪名。笔者接触的该类案件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无一不后悔,从未想到涉案罪行如此之重,刑期如此漫长。这类案件,属于典型的,看起来事不大,判起来很严重。在此,笔者告诫年轻人,赚钱有道,请勿以身试法,谨以为戒。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强调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此类案件,犯罪嫌疑人一般都涉及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并最终非法占有被害人的钱财,结合实施该类行为的过程,一般构成诈骗罪。
        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打击、暴力压制、或者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进而取得钱财的行为,该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需要强调的是,该行为不论涉及金额大小,均达到抢劫罪认罪标准,且显然抢劫罪比诈骗罪量刑更重。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类型案件中,一般不够认定成诈骗罪的时候,公诉机关一般采取起诉强迫交易罪的方式起诉。很多案件中,强迫行为还是较为明显的,这对犯罪嫌疑人而言,虽然无罪比较困难,但一般强迫交易罪量刑远低于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该罪与抢劫罪有明显区分,抢劫罪的“威胁”一般行为人直接发出的,一般当场实施。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是当面发出的,也可以是通过其他形式表示出来,敲诈勒索罪的“威胁”一般是扬言将要实施,并不一定当场实施。二者威胁的内容也有区别,抢劫罪的威胁一般产生当场压力,使被害人当场受到压制,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一般使被害人心里产生压力,且一般表现为若不怎么样,将来怎么样的形式。
        综上,我们可以发现,该类案件,表面看起来事不大,一般受害人也有道德上的过错,然而,刑法的惩治不考虑一般认知上的过错相抵,从违反社会秩序来衡量,此类案件涉及罪名较多,容易被重罚。需要引起辩护人特别注意的是,此类案件一般为多人犯罪、甚至集团犯罪,那么那些是主犯、那些是从犯,犯罪嫌疑人共谋意思有无、参与时间长短、实施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小等均成为是否够罪、量刑是否过于苛刻的重要考虑因素。对于那些刚入职、涉世未深、甚至仅以应聘服务员名义到岗的犯罪嫌疑人,应从主客观一致出发,属于无罪的坚决辩护无罪,属于罪轻的坚决要求定性为从犯,方能体现刑法的谦抑性,方能体现目前法治走向的宽容相济的良好政策。
 
作者:戴小闯律师 13512532029 江苏天弈成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