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猥亵案成功辩护

时间:2021-07-05

江苏省南京市戴小闯刑事案件律师团队:涉嫌猥亵案成功辩护
(主要辩护观点节选)
一、X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犯罪
1、X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X的行为与通说理解的“猥亵行为”相比,属情节显著轻微,达不到构成犯罪的标准。
2、X的行为,没有造成被害人生理、心理上的伤害,被害人家属已经谅解,危害不大
案发后,X家属积极给予补偿并慰问,受害方对X的行为给予谅解。
 
二、认定X犯罪的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X犯猥亵罪
认定X犯罪的证据不足。
刑事案件定罪应做到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要轻口供,重证据。本案除被害人的询问笔录、辨认笔录,嫌疑人的讯问笔录、辨认笔录外,无其他物证、书证或其他证据证明X犯罪,在案证据证明力不够,达不到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证据确凿的证据要求。
证人徐某某系,事发时,徐某某不在现场,所以徐某某所作的证人证言属于传来证据,证明力较弱。
 
三、X的行为应由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规制,应接受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
刑法是动辄剥夺人自由的刑罚,应具有谦抑性,在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律秩序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
而本案中,X的行为是可以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可以适用,故不应适用刑法予以惩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公安部2018年06月12日发文)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一) 在公共场所猥亵他人的;(二) 猥亵多人的;(三)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空白由法理学通说,我们可以得知上述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应与“(一)在公共场所猥亵他人的;(二)猥亵多人的”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才可以理解为该“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本案中,X的行为社会危害性不与“(一)在公共场所猥亵他人的;(二)猥亵多人的”具有相当性。所以,X的行为达不到本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
X的行为不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制范围。
 
四、如果定性X的行为为犯罪的话,就混淆了猥亵罪与猥亵违法行为的界限,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公安部2018年06月12日发文)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一) 在公共场所猥亵他人的;(二) 猥亵多人的;(三)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罪】猥亵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公安部2018年06月12日发文)第41条规定的规定,规制了对“公共场所猥亵他人”、“ 猥亵多人的”、“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罚。
我们知道,刑法应该具有谦异性。《刑法》规定的猥亵罪的猥亵程度应超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程度,才可适用《刑法》当中的猥亵罪进行处罚。即《刑法》处罚行为的下限应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的上限相衔接。
辩护人认为X的行为应该落入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范围,而不是刑法猥亵罪的处罚范围。
如果本案中X的行为属于猥亵犯罪的话,那么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公安部2018年06月12日发文)第41条处罚的““公共场所猥亵他人”、“ 猥亵多人的”、“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罚空间交叉混淆了。
简言之,X的行为与“公共场所猥亵他人”、“ 猥亵多人的”相比,危害性弱于“公共场所猥亵他人”、“ 猥亵多人”。所以,X的行为仍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的范围之内,达不到犯罪的程度,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猥亵罪。
 
五、针对量刑意见。假设审判庭认为X应课以刑罚的话,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一年,过重。辩护人认为从其行为来讲(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且已退赔获得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谅解),从刑罚相适应的角度讲,可以适用拘役或者缓刑。
  
综上,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本案的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应当宣告被告人X无罪。
恳请法庭能够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附:精神病鉴定申请书
 
 
辩护人: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