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管辖权异议的提出及抗辩

时间:2021-05-17

南京市刑事案件律师戴小闯律师:刑事案件管辖权异议的提出及抗辩
刑法是动辄剥夺人身自由乃至生命的严酷刑罚。刑法应该具有谦抑性,只有在其他方法不足以惩治违法行为的时候才可适用刑法予以规制。同时,司法管辖是刑事案件启动的主要程序入口,管辖权的设定是规范刑罚机器运转在轨道上的第一设定。没有司法管辖权的机关启动案件,将导致一切侦查、公诉、审判行为归于无效。异地抓捕、异地审判,是否合法?启动刑事案件的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是否具有合法的管辖权?是刑事案件进入实体审查的第一关键步骤,刑辩律师戴小闯认为做好管辖权审查,是每位刑辩律师应尽的审查第一要务。以下是就某诈骗罪提交的管辖权异议,供辨析参考。
XXX某区人民法院对XXX涉嫌诈骗罪一案没有管辖权应将案件退回XXX某区人民检察院的
律师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34条的规定,江苏天弈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戴小闯接受XXX涉嫌诈骗罪一案的犯罪嫌疑人XXX的委托,担任她的辩护人。经查阅卷宗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现提出如下律师意见:XXX某区人民法院对XXX涉嫌诈骗罪一案没有管辖权应将案件退回XXX某区人民检察院或移送至江苏省XXXXXX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30日,XXX公安局XX分局竖新派出所接报警人XXX报警称其被朋友XXX冒充他人网恋诈骗31万元。同日,XXX公安局XX分局竖新派出所立案侦查。2020年12月31日,XXX被刑事拘留。2021年2月2日,XXX被逮捕,现羁押于XXXXX去看守所。
在案证据主要有被害人的询问笔录、嫌疑人的讯问笔录、辨认笔录等。
二、管辖问题分析
经查阅卷宗材料,本案犯罪嫌疑人XXX户籍地址为商丘市XXX,现住地江苏省XXXXXX邗江路XXX室。被害人XXX,居住地XXX某区XXX号。犯罪嫌疑人XXX通过微信扮演“X成刚”,编造理由,欺骗被害人XXX转账。被害人XXXXXX, 累计金额31.6万元。
依据《公安部关于受害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可否对诈骗犯罪案件立案侦查问题的批复》的批复内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根据上述规定,犯罪行为地、犯罪结果地以及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侦查。诈骗犯罪案件的犯罪结果地是指犯罪嫌疑人实际取得财产地。因此,除诈骗行为地、犯罪嫌疑人实际取得财产的结果发生地和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外,其他地方公安机关不能对许骗犯罪案件立案侦查,但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受理,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本案中,犯罪嫌疑人XXX居住地在江苏省XXXXXX,犯罪嫌疑人XXX实施诈骗行为地在江苏省XXXXXX,犯罪嫌疑人XXX实际取得财产的结果发生地在江苏省XXXXXX,所以XXX某区人民法院对XXX涉嫌诈骗罪一案没有管辖权。
在民事诉讼和行政程序中,对管辖异议,都要求作出书面裁定,并可上诉,实因管辖权极端重要。刑事诉讼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甚至生命,关系重大,更应当严格保障被告人的程序利益。推究法理,管辖是司法程序的入口,没有管辖权,导致一切诉讼行为归于无效。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均位于江苏省XXXXXX,我们认为该起案件侦查、起诉和审理应由江苏省XXXXXX司法机关进行比较适宜,也可以更方便查清事实、教育群众、惩罚犯罪、保护人权等。上述公安部批复制定的原因之一,也是出于避免受害人居住地和被诈骗财产地的公安机关因迫切想要追回财产而可能导致违法侦查情形的发生。出于给地方政府避嫌,避免被认为地方保护主义,对于本案,我们认为已经受理案件的XXX某区人民法院应将案件退回XXX某区人民检察院或移送至江苏省XXXXXX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三、律师意见
该案无论基于犯罪地管辖原则还是被告人居住地管辖原则,XXX某区人民法院均无管辖权。辩护人向法院提交律师意见,要求将案件退回XXX某区人民检察院或移送至江苏省XXXXXX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辩护人请贵院就此问题作出书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