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辩护的辨点

时间:2021-05-30


诈骗罪,是目前社会高发罪名。作为辩护人,对类型案件,如何办理,我们结合实践经验,总结了部分问题点,以学习总结。
 
一、注意想象竞合犯问题
 
比如,以某案“蔡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应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能以诈骗罪和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定罪有误、量刑过重”为由,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给出的答复,客观、合法,这种提出上诉的理由应慎用。最高院答复的部分内容:本院经审查认为,蔡某为首的诈骗集团以牟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制作网站出售给他人用于诈骗,应以共同犯罪论处,构成诈骗罪的共犯。其行为同时触犯诈骗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三条第(七)项的规定和处理原则,应择一重罪处罚,蔡某应以诈骗罪予以处罚。
探究法理,想象竞合犯经常存在于诈骗犯罪过程中,如何处理,法律规定早有定论: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至于辩护人提出的是否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不构成诈骗罪,应着重强调其区别,和达不到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果没有论证二者的区别和本案中的区分,那么仍然属于想象竞合,显然择一重罪处罚。辩护人应审慎提出,若提出,务必指出二罪的区分和本案中的证据证明区分,否则,会无功而返。
 
二、重点分析是否具备“非法占有为目的”
诈骗罪构成的要件之一,就是要具备非法占有为目的。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目前已总结出的“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判明要件,一般认为为以下几点: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在办理具体个案时,在案证据是否满足上述条件,是否具备上述非法占有为目的,也不能一概而论,无论何时,都应该坚持住客观一致的原则,检视案件的全部证据,显然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诈骗罪处罚。
 
三、注意刑事手段介入民事纠纷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年5月再次召开发布会,发布第三批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在阐述一起案例典型意义时旗帜显明的强调,要坚决避免混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坚决杜绝动用刑事手段介入正常的民事活动。
诈骗罪案件办理中,我们总结司法实务发现,相比于其他罪名,由于其具有与民事欺诈、合同纠纷相似点,极易混淆,也容易被某些部门、某些人员利用,甚至违规启动了刑事程序,最终致使定罪入狱。作为辩护人,应结合在案全部证据,厘清民事与刑事的区别,按照辩护人的权利,坚持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理阶段依法辩护,依程序逐阶段发表书面意见,以达到罪当其刑,预防冤假错案的目的。

每条河流的每片落叶都不相同,同理,每个案件的案情、证据也都不相同,所以我们要动态分析具体案情,根据案涉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进而做出有针对性的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