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以恋爱为名骗取男方转款后再分手,是否构成诈骗罪
时间:2024-12-22
--记一起发生在南京的诈骗案,历时三年行骗人终被绳之以法。
江苏天弈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戴小闯律师协助被害人近亲属,历时三年,终将行骗人绳之以法。名为恋爱,实为诈骗,以恋爱形式掩盖的诈骗犯罪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部分受害人自始陷入错误认识,难以意识到自己被骗,部分受害人冷静后意识到自己被骗,会向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控告,但立案率不高。究其原因,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要求,公安机关在无充分证据情况下,不可以随意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往往这种恋爱型诈骗的证据比较模糊,双方会各执一词,焦点问题往往衍变成了钱款问题,公安机关碍于“不能插手经济纠纷”的红线规定,导致刑事立案较难。实际上,此类案件危害性较大,近年更是出现了“翟欣欣案”“重庆胖猫案”等影响力较大的同类案件。戴小闯律师于2021年8月在南京市某区接手一起恋爱型诈骗案,至2024年11月行骗人二审被维持原判决有期徒刑十三年,历时三年,行骗人终被绳之以法。
一、案情简介
2021年8月4日,被害人粟某携带证据材料向戴小闯律师咨询。粟某陈述,与女朋友蔡某某相识半年,先是女方主动向男方示好,相处半年后女方又以性格不合提出分手。期间男方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向女方转款约180万元,并为结婚事宜给与了女方金首饰若干。现男方已委托其他律师向某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女方返还180万元,并且将于8月5日即第二天开庭审理。
戴小闯律师阅看了粟某携带的证据,认为本案可能涉及诈骗,理由如下:1、女方在短短半年内更换了3个手机号、4个微信号、2个支付宝账号、4部手机与男方联系,不符合常理,逃避打击的意图明显;2、全部转款均为男方向女方转款,半年时间转款高达180万元,无女方向男方转款记录;3、从年龄、长相、身高、学历、职业来看,女方主动向男方示好,动机存疑,且当时女方在婚;4、蔡某某借款的理由为“父亲住院ICU需用钱”“交通事故私了需用钱”“学习烘培技术需用钱”等,要钱频率高、用途疑似虚构;5、女方提出分手,并要求男方书写三份“赠与协议”,与常理不符。
鉴于就案涉款项180万元,粟某已经向法院起诉蔡某某并且将于第二日开庭审理。戴小闯律师果断建议粟某撤回第二日将开庭审理的民事诉讼,改为向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控告。粟某思考后,接受建议并签字委托。
二、撤回民事起诉
2021年8月17日,粟某向某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民事诉讼。
2021年8月24日,某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
三、刑事控告(公安机关)
2021年9月9日,粟某向事发地派出所报案并提交刑事控告材料控告蔡某某涉嫌诈骗罪。
2021年10月12日,公安机关立案,并将被控告人蔡某某刑事拘留。蔡某某以自身患有肺结核病为由试图拖延送拘,后公安机关安排对其体检确认其并无肺结核疾病,送拘。
2021年12月24日,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报请逮捕蔡某某,蔡某某向检察机关的供述全盘否认了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检察机关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同日,蔡某某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蔡某某被释放出看守所。
2021年12月起至2022年6月,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对蔡某某又进行了多次讯问,蔡某某翻供。公安机关询问了蔡某某的同事、亲属、朋友,调取了诸多证据。
在此期间,案件出现波折。公安机关告知受害人,因双方聊天纪录等关键证据被删除,案件走向对控告人不利。案件可能办不下去。
戴小闯律师与公安机关承办人保持沟通,协助受害人整理证据并提交公安机关,并向公安机关提出法律意见:
1、受害人的手机无法恢复,尝试恢复嫌疑人的手机(嫌疑人已经更换第四部手机,前期认为嫌疑人更换手机过于频繁,其反侦查能力较强,第四部手机有价值的线索可能较小就没有恢复);
2、调取嫌疑人已经在案的其他民事案件的卷宗(包含笔录、证据等),以查明资金去向和获取与本案有关联的证据;
3、调取嫌疑人的上班纪录等,以核实嫌疑人是否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公安机关采纳了部分合理建议,并进一步深挖,确实获得了有力证据。
2022年6月,公安机关移送本案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三、审查起诉(检察机关)
2022年7月,检察机关讯问了嫌疑人蔡某某进,询问了受害人粟某。针对二人之间是否存在书面《赠与协议》进行了核实。
因嫌疑人蔡某某称与被害人粟某是恋爱关系,资金为受害人赠与给其,且有赠与合同。检察机关承办人口头告知受害人,案件走向对被害人不利,可能无法起诉蔡某某。
2022年9月,戴小闯律师向检察机关寄送了《法律意见书(一)》至《法律意见书(四)》,针对事实问题、法律适用问题向检察机关提出了建议。同时提请检察机关对《赠与协议》进行再次鉴定,以确认是否存在“不同笔迹”“事后补写”的情况。
检察机关采纳了部分合理建议,并对《赠与协议》进行了再次鉴定。鉴定结果证实嫌疑人进行了虚假供述,受害人的陈述真实可信,进一步夯实了证据基础。
2023年6月,经检察机关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审理。
四、审判(人民法院)
戴小闯律师以受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身份出庭参加诉讼。
2023年9月21日,第一次开庭审理。被告人蔡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案涉资金已经归还,并提交了二人之间的部分微信聊天纪录予以证实。
2023年10月24日,第二次开庭审理。被告人蔡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应以民事纠纷定案,并有《赠与协议》予以证明。《赠与协议》签订时,粟某为成年人,签字、捺印真实有效,无法定理由不能撤销,更不能否认其已经将案涉资金赠与被告人的意思表示,故被告人蔡某某不构成犯罪。
2024年5月7日,第三次开庭审理。
戴小闯律师在第一次、二次、三次开庭时与公诉人分别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观点进行了针对性抗辩、指控,并在庭后提交了三份《法律意见书》。针对各个事实问题、法律问题提出了针对性的观点和意见。期间,有人提出案件走向对受害人不利,可能会出现无罪判决。
2024年7月19日,第四次开庭审理。
2024年7月23日,人民法院决定逮捕被告人蔡某某。
2024年7月29日,人民法院判决蔡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责令退赔全部犯罪所得。蔡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24年11月5日,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恋爱型诈骗,手法多样,形式隐蔽,一般人难以发觉,事发后也难以准确定性。在有些案件中,甚至出现利用PUA教材指引犯罪,犯罪行为完成后,行骗人继续设法PUA受害人,直至受害人自杀(受害人自杀往往会彻底将犯罪事实埋藏而不被发现)。这类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近些年发案较多。恋爱有风险,涉财需谨慎。
(戴小闯 江苏天弈成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