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违法与犯罪的界限究竟在哪里

时间:2021-06-03

 
行政违法与犯罪的界限究竟在哪里

理论界与实务界一直在讨论的话题,行政违法与犯罪的界限究竟在哪里。本文不再赘述理论、规定,以我真实办理的案件法律意见书为载体,真实再现二者的区别与联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1款的规定,江苏天弈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戴小闯接受XXX涉嫌XXXX一案的犯罪嫌疑人XXX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经查阅卷宗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现提出如下律师意见:

一、基本案情
2020年X月X日,南京市公安局XX分局XXX派出所接报警人报警称被猥亵。同日,犯罪嫌疑人XXX投案自首。2020年X月X日,XXX被刑事拘留。2020年X月X日,XXX被逮捕,现羁押于XX区看守所。
在案证据主要有被害人的询问笔录、辨认笔录,嫌疑人的讯问笔录、辨认笔录。
  • 案件分析
(一)XXX的行为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犯罪。
1、XXX的行为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从在案证据来看,XXX无刺激或满足性欲之目的,没有实际接触受害人性器官,没有实际接触受害人敏感部位。XXX的行为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犯罪。
刑法是动辄剥夺人自由的刑罚,应具有谦抑性,在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律秩序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而本案中,XXX的行为是可以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可以适用,故不应适用刑法予以惩治。
    (一) XXX的行为应由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规制,应接受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XXX的行为,可以参照上述规定,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应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的行为不应适用更为严厉的刑法。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公安部2018年06月12日发文)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一) 在公共场所猥亵他人的;(二) 猥亵多人的;(三)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由法理学通说,我们可以得知上述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应与“(一)在公共场所猥亵他人的;(二)猥亵多人的”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才可以理解为该“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本案中,XXX的行为社会危害性不与“(一)在公共场所猥亵他人的;(二)猥亵多人的”具有相当性。所以,XXX的行为达不到本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XXX的行为不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制范围。
(二)XXX无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不构成猥亵罪。
刑法规定的猥亵罪,要求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由上述所分析的XXX行为可知,XXX没有使用暴力,也没有胁迫受害人,所采用的手段和行为也达不到与暴力、胁迫具有相当性,所以也不属于“其他方法强制猥亵”的情形,缺少猥亵罪的构成要件。所以不构成猥亵罪。
(三)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XXX犯罪
在案证据材料除被害人的询问笔录、辨认笔录,嫌疑人的讯问笔录、辨认笔录外,无其他证据可以证明XXX犯罪。如前所述,被害人的询问笔录内容和XXX的讯问笔录内容,也可以印证XXX行为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 律师意见
鉴于上述案件分析,我们认为XXX不构成犯罪,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从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出发,结合被害人已经出具谅解书的情形,恳请检察机关对XXX做无罪处理。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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