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庭审中辩论技术的使用

时间:2021-04-29

南京刑事案件律师戴小闯律师:刑事案件庭审中辩论技术的使用
 刑事案件的审理,审判庭安排的顺序一般依次为被告人信息确认、诉讼权利告知、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公诉人和辩护人讯问/询问被告人、公诉人举证、辩护人质证、辩护人举证、公诉人质证、第一轮辩论、第二轮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公诉人与辩护人就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最大争论点,一般会在辩论环节展现。南京刑事案件律师戴小闯律师团队根据实务经验总结,辩论技术不光要在辩论环节重点使用,在举证、质证、讯问/询问环节也要学会使用辩论技术,其实质是要在举证、质证、讯问/询问、辩论各环节,反复强调己方观点,使审判庭更深入、更清晰的听到并接受己方观点。
一、举证、质证的辩论技术
举证、质证,本身就是一个辩论的过程。比如,公司诉人举证某组证据证明某目的,辩护人可以就该组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客观真实性提出否定的意见或者提出自己的个性意见,显然辩护人的意见与公诉人的意见会形成对立,此时,如果能借助公诉人自己举证的证据证明了辩护人的观点,对辩护人而言无疑是有利的。即使辩护人无法彻底推翻公诉人的证明目的,辩护人也可以就该组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与归罪的关联性大小,甚至是否属于非法证据是否应该予以排除,提出自己的观点。此时,考验的是辩护人的思辨逻辑,对客观生活的经验理解,对法律技术的法理理解,也考验辩护人的应变能力。
二、讯问/询问的辩论技术
讯问/询问过程,在很多认罪认罚、事实清晰的案件当中被简化,一般公诉人或者辩护人对争议不大的均会略过不提。对事实有争议,对认定有争议的案件,不管公诉人是否发问,辩护人均应积极发问。发问的问题,应该提前与被告人进行了沟通,不宜太过扩散,容易让审判庭听的云里雾里不知所云,也不宜有诱导性发问,更不宜事先定性型发问,正确的发问问题应该紧紧围绕客观实际进行发问。问题设计应精炼,数量不宜过多,辩护人根据庭审节奏,可以事先告知审判庭大概几个问题,预计占用几分钟,可以引导审判庭集中注意力,听取重点问题。此时的询问,显然是为辩论做铺垫,如果问的问题分散没有重点,不是为辩论做铺垫的询问,问题的设计是失败的。
三、辩论环节的辩论技术
辩论,围绕的是公诉书、辩护词进行的终极较量,而且掺杂了举证、质证、讯问/询问环节新出现的问题,甚至有的案件,被告人当庭说出了新的辩解,此时的辩论范围是超出公诉人和辩护人提前得知的纸质文件的。此时的辩论,考验公诉人和辩护人的应变能力,综合分析能力,记忆能力,法律知识储备,辩论技术准备等。在这一环节的辩论较量,是综合性较量,辩护人应牢牢抓住重点,攻击对方弱点,同时注意言辞,不要出现攻击性言语,不能出现攻击性动作,更不能出现侮辱性语言,永远要以法律技术对抗法律技术的角度出发,进行理性、有效辩论。
公诉人或辩护人观点孰是孰非,一方面依靠论辩技巧,另一方面更依靠谁的道理更加正确。基于此,才有“道理不说不清,法理越辩越明”的激烈对抗,在论辩中的正确观点才能得以显现,从而使证据的分析和判断更符合客观事实,使程序的疏漏和错误得以弥补和更正,使法律的适用更加准确全面,使具体的诉讼目的统一到根本目的上来。
辩护人的辩护目的是“使无辜者不必冤枉,使罪轻者不被重判”,通过辩论,使审判庭能穿过迷雾,发现事情的真相,得以正确适用法律。如何才能运用好辩论技术,达到最佳的效果呢?
充分的庭前准备,才是取胜之道。(1)非常熟悉案件情况。一是熟悉案情;二是熟悉证据,熟悉各证据证实的内容及证据间的关系,可以大胆预测公诉人准备的证据及证明目的;三是熟悉与案件有关的法律、司法解释,掌握定罪量刑的依据;四是熟悉与案件有关的专业知识,比如计算机网络犯罪,就要相应的了解该方面的专业知识;(2)预测准备好辩论争议问题。首先在阅卷的基础上大胆预测争议问题点;其次庭前要准备多种应急预案,再次庭审时根据公诉人举证的辩护、被告人的辩解,即使调整策略积极应对。辩护人要准备充分,针对问题点进行有针对性的抗辩,目的是取得被审判庭采纳的辩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