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协助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立功?

时间:2021-10-10

      在一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父亲,为使儿子能受到从轻处理,千方百计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这样的情节,是否属于犯罪嫌疑人的立功呢,是否可以减轻处罚呢?笔者从司法实践经验和近十年的裁判案例中,提取了以下通说观点,供参考使用。
    《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由法理可知,刑法的适应不可类推和随意扩大解释,该条规定立功的主体为犯罪嫌疑人本人,显然不可以类推到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所以犯罪嫌疑人父亲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本人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立功。而纵观立功的立法本意,是提高办案效率、节省司法资源、瓦解分化犯罪、预防犯罪,以及通过立功制度鼓励犯罪人员改过自新、重新回归社会。那么上述亲属的行为又不构成犯罪嫌疑人的本人立功表现,显然又与法律的本意不符。实际上,考虑到亲属的行为是法律提倡的行为,也是出于帮助犯罪嫌疑人减轻处罚而做出的实际行动,在司法判例中审判庭贯穿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理念,该类行为也都获得了指控方和审判方的理解与支持,基本会纳入酌定从轻情节予以考虑,可以减轻处罚。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亲属千万不要因为该类行为不被认定为立功,仅被纳入酌定情节予以考虑,就另寻他途。法律规定,非法手段获取的线索、利用职务获得的线索不能认定为立功表现,还有可能触犯法律而违法犯罪。应从实际出发,即使不能认定为立功,也可以进入审判时的从轻情节予以考虑,积极配合司法程序。
司法实践中,出现过以下几种情形:犯罪嫌疑人提供同案犯的藏地地点,但在地点并未抓获同案犯;犯罪嫌疑人协助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但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又未被认定为犯罪;劝说其他犯罪嫌疑人自首。这些情形,结合具体案情,有的被审判庭认定为立功,有的虽未认定为立功,也纳入了从轻处罚的考量范围。所以对亲属和犯罪嫌疑人而言,该类行为还是提倡和被鼓励的。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一直鼓励自首和立功行为。立功的尺度,是结合自身危害行为与所提供协助行为的尺度进行比对,显然揭发检举抓获的其他犯罪分子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更具有立功价值。立功的成立与否,是一个价值判断和法律适用判断结合的问题,需要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人员持续研究,以上浅见,供参考。
(作者:戴小闯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