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住庭前会议机会,旗帜鲜明亮明观点

时间:2021-06-03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戴小闯律师团队:抓住庭前会议机会,旗帜鲜明亮明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二十六条 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召开庭前会议:
(一)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
(三)社会影响重大的;
(四)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二十七条 控辩双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提出申请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决定不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 对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可以在开庭时告知庭前会议情况。对庭前会议中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法庭在向控辩双方核实后,可以当庭予以确认;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法庭可以归纳控辩双方争议焦点,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法作出处理。
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就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在庭审中反悔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法庭一般不再进行处理。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四、明确庭前会议的主要内容
1.处理程序性事项。《庭前会议规程》明确了庭前会议对十项程序性事项处理的效力,即:对于规定中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在开庭审理前告知处理决定,并说明理由。控辩双方没有新的理由,在庭审中再次提出有关申请或者异议的,法庭应当依法予以驳回。同时,《庭前会议规程》分别规定了对上述程序性事项的具体处理方式。
2.组织展示证据。在庭前会议中,对于控辩双方决定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据,人民法院可以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听取控辩双方对在案证据的意见,归纳存在争议的证据。司法实践中,在庭前会议中展示证据时应注意三方面问题:首先,不能以证据展示取代庭审举证、质证,故在庭前会议展示证据时,不主张详细宣读证据内容,控辩双方可采取对证据证明事项予以简要概括说明等方式,听取对方意见。其次,对于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材料,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以实现通过证据展示简化庭审的目的。第三,人民法院组织展示证据的,一般应当通知被告人到场,听取被告人意见;如果被告人不到场,辩护人要在召开庭前会议前采取适当方式听取被告人意见;如有必要,在庭前会议结束后,应将证据展示的情况告知被告人,确保被告人对证据的知情权和质证权。
3.整理事实和证据争点。人民法院可以在庭前会议中归纳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明确法庭调查的方式和重点。通过证据展示,梳理存在争议的证据,归纳争议的焦点。对于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材料,在庭审中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其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简化举证、质证,简化质证并非不质证。对于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应当单独举证、质证。
 
基于上述两部文件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庭前会议一般适用与疑难、复杂案件,在庭前会议中一般会明确身份信息、管辖权问题、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交换重要证据、交换争议焦点。辩护人应慎重行驶上述所涉及的权利问题,比如提前申请排非是否引起公诉方的变更和补充说明,提前提出管辖权问题是否会造成审判庭的直接驳回,交换重要证据是否会引起实质庭审的被动呢,这都是辩护人不得不思考的问题。换言之,如果不及时提出上述问题,庭前会议的举行目的又何在呢?综合考虑,戴小闯律师结合实务经验,总结认为如下。
首先,庭前会议是非常重要的辩护舞台,要抓住庭前会议机会,旗帜鲜明的亮明主要观点。庭前会议的会议记录对控辩审三方具有约束力,且很多具体事务由于举行了庭前会议,庭审时可能会略过,如果庭前会议不及时的亮明辩护观点,显然对辩护人不利。
其次,庭前会议前,辩护人应扎实研究卷宗,准备上述庭前会议涉及议题的各项申请。以加强法官对辩护人观点的提前预知,并可利用次机会,渗透观点,提前加强审判庭内心确认。
再次,利用庭前会议的交流契机,掌握控方的主要观点、主要证据,以便于是否在庭审前进行辩护策略调整。比如,最终确定是最轻辩护被告人更能接受,还是无罪辩护被告人更能接受。
总之,对辩护人而言,庭前会议和庭审一样重要,不可掉以轻心。庭前会议,更是一次提前亮明观点,及时交换证据的较好舞台。
 
(作者:戴小闯律师 13512532029 江苏天弈成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