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的辩护要点

时间:2021-06-06

南京市戴小闯律师团队:帮信罪的辩护要点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近年来呈高发态势,主要涉及三类犯罪活动:为涉黄活动提供帮助、为涉赌活动提供帮助、为涉电信诈骗提供帮助。按照立法后的实施情况来分析,之所以将信息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独立于实行行为单独修订为一罪名,直接评价为一种侵犯法益的犯罪行为,实际上也是对网络犯罪的涉黄、涉赌、涉诈骗活动犯罪活动持续发展的关注和回应
作为辩护人来说,帮信罪与被帮助的主体犯罪之间有怎么样的区别与联系,行为人的行为究竟处于原主体犯罪行为还是帮助之行为,帮助的行为是否故意,帮助行为的恶性究竟多深,是否构成了刑法意义上的犯罪,需要深入研究和总结,方能进行有效辩护。
以最为高发的帮助网络诈骗行为而言,我们具体分析其构成及辨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提供“电话卡、银行卡”等帮助的行为明确规定为诈骗罪共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对构成电信诈骗共同犯罪和主观故意的认定问题再次予以强调,“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信息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行为,应当以诈骗罪共同犯罪论处。至此,对何为帮助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明确予以指引,争议已经不大。上述规定以列举方法确定了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的帮助行为;在主观方面,要求提供帮助者必须“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即存在帮助正犯的故意。故意,是构成故意犯罪的第一基础条件,而如何判断行为人是故意或者非故意的呢,应该坚持主客观一致的评判原则。“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来界定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但这里的“明知”要基于怎样的“认识”,才能具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正犯的故意,目前尚无司法解释进一步说明,需要司法实践案例的进一步积累才能更加明确,目前来看,由审判庭结合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收入、行为持续时间、介入行为的原因、对整体诈骗活动所起的作用、处于诈骗活动中的位置等因素综合考虑。必须要强调的事,案件的定罪与量刑,每个案件皆有不同,不能一概而论,辩护人的个案工作,必须坚持在审阅卷宗的在案证据之上,杜绝盲目臆断。
辩护涉帮信罪时,还可以从是否有共谋角度出发做重点辩护,是因是否有共谋是共同犯罪的前提,若未有共谋,显然其行为恶性较浅,且未有共谋的行为,更容易向非故意方向辩护。同时,我们不要忘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需以上游犯罪成立为前提,现有证据能否证实上游犯罪达到追诉标准,如果上游原主体犯罪行为都不成立的话,显然帮信罪不能成立。上游犯罪即使成立,案涉的帮助行为是否与上游犯罪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呢,如果控方的证据链条并不充分,辩护人亦可以打破帮信罪的成立。最后,所有法律从业者都知道,帮信罪毕竟属于非暴力犯罪,属于社会都知道的非严重暴力犯罪的8种类型之外的犯罪,在此情况下,在构成犯罪无异议的前提下,从犯罪情节轻微、从犯、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账、初犯偶犯等角度入手,进行罪轻辩护,进而达到不起诉或者缓刑的目的,也不失为行之有效的有效辩护。
(戴小闯律师 13512532029 江苏天弈成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