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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不予不起诉、判决无罪的案例解析

时间:2021-03-30

南京市戴小闯律师团队:诈骗罪不予不起诉、判决无罪的案例解析
诈骗罪是一种刑事犯罪,合同纠纷是属于民事纠纷。二者显然存在较大区别,但是实践中在分析行为是否触犯刑法还是仅仅属于民事纠纷时,又存在较多争议。现以裁判文书案例分析,以厘清脉络。
1、诈骗既遂后参与欺骗
 基本案情:陈某某(已判决)谎称其可以托关系帮被害人祝某某亲戚办理牙科诊所医疗机构许可证的事实,并以请托送礼的名义从祝某某处骗取人民币30000元等财物。
 同年9月-10月份,陈某某在被害人祝某某催问其许可证办理情况后,为使骗局不被识破,先指使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冒充浦江县卫生局工作人员到祝某某亲戚准备开诊所的地址进行现场检查,后又指使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冒充浦江县文教卫督导组领导意图继续获取祝某某信任。但之后被害人祝某某识破骗局并报警,陈某某退赔被害人祝某某所有损失。
 不起诉理由:陈某某在诈骗被害人祝某某财物之前,与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无共谋,金某某系在陈某某诈骗犯罪既遂以后才参与实施欺骗行为,与陈某某不成立诈骗共犯。
 2、提供虚假抵押借款后躲债
基本案情:田某某用已经出售的四套房产为抵押物向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父子借款人民币100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公司运营。2014年12月份,田某某未按照借款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偿还借款,以资金紧张为由继续向李某甲父子借款人民币50万元,借款利息为月利率5%。
 至2015年底,田某某不定期向李某甲支付借款利息,总计人民币90万元左右。2016年1月份以后,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以拒接李某甲父子电话和自称出差的方式逃避债务。2016年8月,被害人李某乙到公安机关报案。
 不起诉理由:检察机关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3、取得财物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的故意
 基本案情:张三与李四在2015年相识,2016年8月,张三因儿子结婚向李四借钱。李四答应为其借钱,张三则答应将其轿车借给李四。李四驾驶轿车到其父母家借钱未果,在回来的路上将轿车变卖后携赃款到外地打工。
 2017年9月,张三将李四抓获送至公安局。经价格认定,涉案轿车的价格为27444元。
 不起诉理由:公诉机关认为,李四的行为起初并未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取得被害人张三的小轿车,后来虽在主观上转化为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故意,但其综合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特征,不构成诈骗罪,决定作出不起诉决定。
4、变卖前妻的财产给第三人
基本案情:2017年6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将某房屋以30万元的价格卖与冯美,后冯美发现该房屋并非李某某所有,遂报警。
经查,该房屋系拆迁安置房,原由李某某和其前妻温馨共有。2016年9月,李某某和温馨协议离婚,约定该房屋归温馨所有。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李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5、客观上有欺诈行为,主观上对诈骗不知情
 基本案情:任某某(已判决)谎称认识阳泉固庄监狱李监狱长,可以卖给被害人马某某一批固庄监狱要处理的废旧电缆。任某某与被害人马某某签订其伪造的《阳泉市固庄煤矿废旧物资处理合同协议书》,并以要给李监狱长好处为由,向马某某索要150000元的好处费。
 由于马某某多次催促任某某履行合同,2016年4月份,任某某安排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假扮拉监狱废旧电缆的大货车车主为其拖延拉货时间。牛某某按照任某某的安排,假扮货车车主,编造理由向马某某多次拖延拉货时间。
 不起诉理由:牛某某客观上虽然实施了冒充货车车主,并按照任某某的安排向被害人编造理由拖延拉货时间的行为,但其主观上对任某某以卖监狱废旧电缆为由诈骗被害人并不知情,对诈骗被害人150000元的事同样不知情。牛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不起诉理由: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英之杰公司任职期间的上述行为仍在民事法律关系调整范围内,应由民事法律、政策来调整,尚不需要刑法来调整,不宜认定为犯罪行为。
 6、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明确
 基本案情:被不起诉人尹某某于2014年9月24日,在台安县桑林镇大汪村03组王某某家中,将已经转卖给他人的福利彩票投注站经营许可权以人民币105000元的价格抵押给王某某,向王某某借款人民币105000元。案后尹某某将所获赃款返还给王某某。
 不起诉理由:公诉机关认为,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犯有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不明确,不宜按犯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