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案件中,嫌疑人一上诉,检察机关就抗诉。绝对不能一抗就加刑。

时间:2021-10-09

 
    认罪认罚制度是一项好制度,简化了程序,节省了司法资源,又达到了惩恶扬善的目的。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有种种疑难复杂问题,亟待统一口径。江苏天弈成律师事务所戴小闯律师统计了自认罪认罚制度实施以来的各省市的司法案例。发现,认罪认罚案件中,嫌疑人一上诉,检察机关就抗诉。以至于出现了辩护人利用诉讼程序,在上诉的最后一天突袭书面提出上诉,进而防范检察机关一上诉就抗诉。显然,这种利用诉讼程序,搞突然袭击的情形出现,有点极端,也不是法律追求的本意,需要我们各部门的反思。不可否认的是,认罪认罚案件中,嫌疑人一上诉,检察机关就抗诉,一抗诉法院就加刑,已经成为了一种现象,这种现象的出现,绝不正常。值得控辩审多方,深度思考。
    在2020年10月15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的报告中,我们节选了以下内容:2019年1月至今年8月,量刑建议采纳率为87.7%。其中,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率从27.3%上升至76%;庭审对确定刑量刑建议采纳率为89.9%,高于幅度刑量刑建议采纳率4.3个百分点;确定刑量刑建议案件上诉率为2.56%,低于幅度刑量刑建议案件3.1个百分点。无容置疑,制度的合理性充分凸显。
    再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沈亮发布在人民法院报上的《凝聚共识 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深入有效实施》的节选:上诉权是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要切实予以保障。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又提出上诉的,二审法院要坚持全面审查,区分不同情形,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别作出裁判。对于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不能仅仅因为被告人上诉、检察机关就此抗诉,就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量刑不当而改判加重刑罚。同时,也要保障被害人的有效参与,充分听取其意见,将双方是否达成调解和解等作为量刑的重要考虑因素,依法保护被害人权益。这一现象,也引起了最高法的注意,相信沈委员的说法也是有统计依据的。这就要求我们控辩审三方在面对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时,要谨慎思考,周密安排,不可因认罪认罚妨害了最基本的根据犯罪构成要件去认定犯罪与否,而不是情绪性的利用程序对抗程序。
    好的制度需要好的践行,江苏天弈成律师事务所戴小闯律师认为,对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应该减少对检察官、法官的适用率、不上诉率、认罪认罚占比等进行考核。这样的考核并不能调动检察官适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应适用法官的基本守则”内心确认“来衡量认罪与否,考核容易出现法律适用的不准确。当然,也有地方检察机关探索建立认罪认罚案件监管机制,通过检察官联席会议、检委会研讨争议案件,防止检察官滥用、错用检察权。同时发挥横向监督作用,由案管部门通过流程监控、文书公开、数据研判、情况通报等多种方式实行监督管理,由纪检监察部门通过督查巡察、追责惩戒等方式进行监察,形成监督合力。新的制度需要磨合前进,相信认罪认罚制度会更加合理,适用刑罚更加准确。
(参考文献:人民法院报、最高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