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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申请二审再审防止冤假错案发生

时间:2021-03-30

        南京刑事戴小闯律师团队:依法申请二审再审防止冤假错案发生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一规定,从根本上保障了犯罪嫌疑人在审判程序上享有纠错的机会,即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申请二审。刑事诉讼法又规定了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这一规定,使在特定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再审已经发生效力的案件。法律依据摘录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新证据”、“排除原定罪量刑依据的原证据”、“审判人员徇私舞弊”成为启动再审的关键。一审、二审程序中,“申请排除刑讯逼供得来的证据”、“重证据轻口供”及程序合法(含讯问程序、取证程序、鉴定程序、勘验程序和诉讼程序等)成为避免冤假错案的有效路径。因此,辩护律师要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阅读案卷材料、在诉讼程序中及时申请排非、深入质证,能有效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在发现新证据等的基础上,申请再审,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在预防冤假错案的机制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出台《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这两部文件给预防冤假错案的发生,也提供了有效法律途径,主要规定如下。
        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疑的,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 死刑案件,认定对被告人适用死刑的事实证据不足的,不得判处死刑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切实改变“口供至上”的观念和做法,注重实物证据的审查和运用。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
        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的发问、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理由、辩护意见和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当庭或者在裁判文书中说明采纳与否及理由。
        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职责审判案件,不得参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联合办案。
        切实保障辩护人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辩护权利。辩护人申请调取可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应当准许。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并依法进行审查、核实,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严格执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在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因未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或者在执行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时,应当将讯问录音、录像连同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审查。
        落实案件协调报告制度。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不得提请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参与协调案件时,要严格依照事实、证据和法律发表意见。检察机关的重要意见不被采纳的,及时向上级院报告。明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而不提出意见或协调后不及时向上级院汇报,造成冤假错案的,坚决按照“谁决定谁负责、谁办案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责任。发现有关协调意见可能产生冤假错案的,可以向上级甚至越级报告,以防冤假错案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