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二审再审、申诉律师戴小闯律师团队整理:对
生效判决不服的申诉渠道有哪些
一、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对疑似有冤假错案、请罪重判情形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当然,哪些情形属于应当重新审判的,详见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的几种情形。
第二百五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五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进行信访提出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三、可以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代表大会要求进行法律监督
一般而言,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但必须明确的是,其监督一般监督的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枉法裁判行为,而不插手具体的案情、审判。
按照《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信访部门将不受理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和决定不服的申诉,可依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反映;对人民检察院的决定不服的申诉,可依法律规定程序向人民检察院反映,信访部门将不再受理此类案件。
四、可以由律师代理进行申诉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和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法发[2017]8号部分规定如下:(九)、依法保障法代理申诉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在诉讼服务大厅或者信访接待场所建立律师阅卷室、会见室。为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等提供方便和保障。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复制相关材料的费用予以免收。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提供网上阅卷服务。(十)、依法保障代理申诉律师人身安全。对在驻点或者代理申诉过程中出现可能危害律师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要依法及时制止,固定证据,并做好相关处置工作。(十一)、完善律师代理申诉公开机制。对律师代理的申诉案件,除法律规定不能公开、当事人不同意公开或者其他不适宜公开的情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公开立案、审查程序,并告知申诉人及其代理律师,审查结果。案件疑难,复杂的,申诉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申请举行公开听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申请或者依职权进行公开听证,并邀请相关领域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群众代表等社会第三方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