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小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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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6
裁判主旨
私下收取供应商好处,抬高公司采购价格,符合虚增采购价格方式侵占公司资金的构成要件,构成职务侵占罪。
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1年期间,柳某宏伙同孙某宇、金某平、张某玉和李某等五人利用担任昆山某光电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管的职务之便,通过在该公司和供应商之间虚增一道贸易公司截留公司货款回流资金给自己的方式,侵占公司资金折合人民币752万余元,用于给五名被告人及部分员工发奖励等用途。
2020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人柳某宏伙同孙某宇、张某玉和李某,采用虚增采购价格方式侵占公司的资金人民币269万余元,部分用于退回自己的入股本金,部分用于收购转让的二期股东股份到柳某宏个人名下,增加柳某宏在公司的股份份额【参考案号:(2022)苏0583刑初1494号】。
裁判结果
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1日以职务侵占罪对被告人柳某宏、孙某宇、张某玉等五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共计六十万元。宣判后,五被告人均未上诉,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来源:苏州中级人民法院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