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案件律师戴小闯律师:刑事案件前37天的重要性
刑事案件中,从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到法院判决一般分为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三阶段。前37天,是指犯罪嫌疑人被羁押起到被批准逮捕的一般时间,此时间段是刑事案件搜集证据、查明事实的关键时期。在检察院批捕决定作出后,即意味着案件基本定性、证据基本落实,犯罪嫌疑人被定罪概率升高。所以,对于认为犯罪嫌疑人“犯罪”有隐情时,前37天显得尤为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这也是很多犯罪嫌疑人被取保、被不予批捕,大多发生在30天左右的来源。了解上述程序后,家属对拘留、取保候审、逮捕的时间顺序就有了初步了解。在这一时间段,家属应尽早尽快决定是否聘请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尽早尽快会见犯罪嫌疑人,尽快掌握案件情况。根据掌握的案情、证据和犯罪嫌疑人陈述,迅速与侦查机关、检察院进行沟通,提出法律意见,申请取保候审,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等,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