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所说的取保候审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区别

时间:2021-03-27

南京刑事律师天弈刑辩戴小闯律师团队:去公安机关报案,公安不立案怎么?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五种强制措施,按照强制力大小排列分别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传、拘留、逮捕。通常所说的取保候审,一般是指把拘留、逮捕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变更强制措施,一般也是由拘留、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
    变更强制措施可以根据案件所处阶段,分别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申请。具体来说,案件处于侦查阶段的,向负责侦查的公安机关申请;案件处于审查起诉阶段的,向审查起诉的人民检察院申请;案件处于审判阶段的,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申请。综上,申请取保候审贯穿于刑事案件的整个流程。
    而羁押必要性审查只能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具体接受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是“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由于逮捕、起诉现在已合二为一,所以接受申请的具体人员即为公诉人。    
     所以,既可以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又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时,合理的选择应当是,先向办案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不被同意后,再向检察院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具体来说,在侦查阶段,先向侦查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在审查起诉阶段,先向公诉部门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在审判阶段,先向受案法院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上述申请不被同意后,再向相应的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在当下减少羁押、少捕慎诉的大趋势下,戴小闯律师团队认为辩护律师应当及时抓住机会,在案件的各个环节需要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进行及时沟通,积极的为嫌疑人争取取保候审,应该在案件的每个环节都主动申请,切不可按老的惯例判断可能性不大,就不申请了,以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当然,不管是直接申请取保候审,还是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都不能脱离“法定条件”(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社会危害性不大等)和“案件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证据、事实、情节、侦查状况、羁押期限等方面)两个基础,否则会显得很不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