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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公安机关报案,公安不立案怎么?

时间:2021-03-27

        南京刑事律师天弈刑辩戴小闯律师团队:去公安机关报案,公安不立案怎么?
        很多咨询人曾求助的问题是“我去公安机关报案了,公安说这不属于刑事案件,让我去法院起诉。但我觉得我是被骗了,公安不立案怎么办?”,此类问题近两年来处于高发态势。很多人不了解公检法的办案流程,不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导致很困惑,不知如何应对。对此,针对立案环节易出现的该问题,戴小闯律师团队整理相关法律规定如下,供参考使用。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案情重大、复杂的,公安机关可以延长复议、复核时限,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据此,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应该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对不予立案通知书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申请复核。对不出具书面文件的公安机关,当事人可以提出要求,不出具书面文件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据此,控告人对于公安机关不立案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审核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