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儿被困火场,夫电话声称屋内无人是否构成犯罪

时间:2021-07-05

南京刑事案件律师团队戴小闯律师团队:妻儿被困火场,夫电话声称屋内无人是否构成犯罪
 
夫事发当日接消防电话后是否声称屋内无人?其声称室内无人时,是出于猜测,还是事前有谋划?上述消息仅来自网络传闻,不足全信,作为一名刑事案件辩护律师,不妨假设部分条件进行简要分析(由于上述条件所限,且均为传闻,未经阅卷,故以下分析均为假设条件后得出,不作为法律依据和法律结果),警醒世人。
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夫妻之间有救助义务,仅在婚姻法中规定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儿童因属于未成年人,夫妻双方对孩子负有法定的监护义务,故孩子落入危难之中,父母有救助的义务。司法实践中,已有部分案件采纳“夫妻之间互负救助义务”观点,其法理在于,互相扶养的涵摄范围包含了“互相救助”,平时以扶养,当然紧急时应救助(参考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法院判决的宋福祥故意杀人案)。
假设1:事发当日,若夫事先知道将要焚屋杀人,其是否构成犯罪,若构成犯罪,将触犯何罪?
若事发当日,夫知道将要焚屋杀人,排除唯心主义观点可知,属于有预谋犯罪,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事先有预谋,共犯有实施犯罪行为,并造成了实际的伤害后果,夫属于共犯,应承担致使四人死亡的法律后果,属于故意杀人,造成多人死亡,社会影响恶劣,应处以死刑。
假设2:事发当日,若夫不知道将要事发,其凭生活经验猜测室内无人,答复来电称室内无人。
因其没有犯罪的故意,且没有实施犯罪的行为,其不构成犯罪。
假设3:假设夫事先与实际实施犯罪的人有共谋,但共谋内容,并非故意杀人,假设为制造混乱,使室内无人取财,此时其触犯何罪?
判定某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时,一般按以下标准判断:1、是否有犯罪的故意;2、是否实施了犯罪故意内的行为;3、是否侵犯了法定的法益;4、是否产生了实际的危害结果(通俗标准,非学术标准)。简言之,若假设条件成立,因其没有故意杀人的故意,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在其犯罪故意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其有他罪的犯罪故意,共犯实施了行为但超出了犯罪故意的部分,夫不承担后果。结合案情,在其犯罪故意内,夫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假设4:假设夫与实施犯罪的实行人未有共谋,亦未知事发时现场情况,仅接电话时听闻现场情况,彼时彼刻,他猜测室内有其妻儿,但接电话那一刻决定说室内无人。
此时,其妻儿深陷火海,打电话的人亦告知实情,夫决定说无人在家时,其违反了法定的对其儿女的救助义务,同时如开篇所言,其亦违反了从道德层面到法律层面对其妻所负有的救助义务,有救助义务而选择不救助的行为,何况妻儿面临的深陷火海的重大现行的危机,该种危机足以致人死亡,其行为放任了死亡结果的产生,实际上也造成了致人死亡的法律后果,该行为构成以不作为形式的故意杀人罪。
人的生命大于一切。逝者如斯,无论如何,我们应该心怀善念,缅怀无辜的死难者。对于坊间传闻,愿所有假设均不成立,以飨太平盛世。医者仁心,愿药架生尘,律者亦愿天下无讼,人间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