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预防

时间:2021-06-06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戴小闯律师团队: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预防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依据,新增即实施的社会发展规律,触犯该罪名的案件,逐渐增多,近三年,我们办理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案件,主要涉及以下三类:为涉黄活动提供帮助、为涉赌活动提供帮助、为涉电信诈骗提供帮助。为预防犯罪,特整理部分帮信罪要点,供大家学习辨析,并做好自我预防。远离犯罪,远离牢狱之灾,就是给家人最大的福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后增加二条,作为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而何为帮助?何为加重情节呢?《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
第十一条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行文至此,何为帮信罪,自身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到何种程度,应该有个清醒的认识。当然,基于刑法的基本规定,偶犯、初犯、无前科人员可以从轻处罚,累犯、造成恶劣影响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加重处罚,且与其他罪名竞合时,应择一重罪处罚。规定如此,法不容情,希望本文可以给可能涉及帮信罪的人员以警醒,远离犯罪,就是给家人最大的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