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形象照

联系律师

    戴小闯律师

    手  机:13512532029

    微  信:13512532029

    Q  Q:14661582

    邮  箱:14661582@qq.com

    微信二维码: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时间:2021-03-29

南京刑事律师天弈刑辩戴小闯律师团队: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公安机关会要求犯罪嫌疑人签署一份《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该文书大致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有如下诉讼权利和义务:
  1.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3.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4.有权辩护。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有权为自己辩解。
  5.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在接受第一次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如果被逮捕,聘请的律师还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但如果本案涉及国家秘密,聘请律师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
  6.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聘请的律师对于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7.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8.有核对讯问笔录的权利,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讯问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对讯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以及送达的各种法律文书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9.依法接受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和人身检查、搜查、扣押、鉴定等侦查措施。
附:此告知书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日交犯罪嫌疑人,并在第一次讯问笔录中记明或责令犯罪嫌疑人在强制措文书附卷联中签注。
        犯罪嫌疑人签署后,公安机关就会开始讯问,讯问后笔录经犯罪嫌疑人签字、捺印确认无误后便形成一份完整的讯问笔录。在案件进入诉讼阶段后,往往有犯罪嫌疑人对部分行为又予以了否认,此时,公诉人一般会以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当中的签字,当场讯问被告人,该笔录是否是你签署,“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一样”的签字捺印又该如何解释,一般来说,犯罪嫌疑人此时才明白权利义务和签字的重要性。
        犯罪嫌疑人在接到《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的那一刻起,应该慎重阅读,必须清楚知晓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在诉讼程序中,侦查方、指控方和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义务是不对等的,此时犯罪嫌疑人权利和行使权利的空间有限,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对于定罪量刑无比重要,所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载明的内容事关重大。刑法既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有罪之人的大宪章。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也就是保证法律的公平性和可预测性,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必须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而犯罪嫌疑人自己也要充分了解自身的权利义务,否则很多当庭辩解的“我当时什么都不懂,就随手签字了”显得薄弱。综上,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是一份十分重要的司法文书,应仔细阅读,充分了解载明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