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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隐名股东权益被损害时如何进行维权

时间:2020-11-18

南京市戴小闯律师团队:浅析隐名股东权益被损害时如何进行维权

在市场经济活跃的今天,市场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公司,公司数量庞大、类型繁多。现有的以《民法总则》、《民法通则》为基础、《公司法》为核心、《公司法》司法解释及法规规章为补充的法律体系已能很好的服务各种类型公司。各种类型公司纠纷、公司法人下的股权纠纷等均有法律法规可以适用,满足了目前公司发展需要。但是,法律具有滞后于经济发展的特性,生活中总会遇见千变万化的新问题,是目前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我们又必须面对的问题。实践中,笔者就碰到了以下情况:显名股东拒绝给隐名股东分红,拒绝隐名股东查询帐目,此时隐名股东比较被动,急于进行维权,但又不知如何是好。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如何进行维权,显然要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找寻出路。对此,笔者从以下几点进行简单解析。

一、现行法律对隐名股东问题并无相关规定,但是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创设了相应权利

《公司法》等现行法律对隐名股东问题并无相关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年修正)]〔法释〔20142号〕(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创设了相应权利。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二、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我们认为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创设的观点对于法律人在实务当中有重大的指引意义。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由此可知,股权代持是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两者之间的内部协议,如无法定违法情形,应认定为合同有效。隐名股东所享有的是普通的民事契约合同权利,基于合同相对性,该内部协议只能对抗合同相对方显名股东,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其他股东,不能对抗公司。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隐名股东在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依据《物权法》、《合同法》及本规定向显名股东追偿被损害权益损失,显名股东以登记机关登记为由抗辩的无效。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隐名股东在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隐名股东显名股东双方协议有效、能证明有效出资、得到过半数其他股东的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诉诸法律,要求变更为显名股东。隐名股东确认为公司的股东后,并经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就有了完整意义上的股东权利。

二、基于隐名股东权利,隐名股东维权路径

1、股东资格确认之诉(隐名股东显名化)

理性的隐名股东在权益被损害时,首先是想合法变更为公司的显名股东,“显名”成功后,即成了公司的法定股东,权益可以得到最大化保障。隐名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规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隐名股东显名股东双方协议有效、能证明有效出资、得到过半数其他股东的同意的情况下,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起诉要求变更为显名股东。参考案例:最高法《王成与安徽阜阳华纺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2014)民二终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      

2、依据合同关系主张诉讼

在隐名股东无法通过“股东资格确认之诉”取得显名股东地位后,隐名股东可以依据《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等相关法律法规,诉求显名股东返还权益。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一终字第138号,裁判要旨: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三、小结

隐名股东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如投资利益得不到及时有效保护、利益受侵害后法律救助困难、容易产生法律纠纷等。因此隐名股东应与显名股东签署有效的投资协议,以协议方式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发生纠纷时作为隐名股东的身份即使不被承认,也可依据该合同主张权益。同时,可以在签署协议时,约定股权由显名股东质押给隐名股东,以利保护隐名股东利益。另外,隐名股东应参与到公司的经营管理中来,积极参加股东会议或列席股东会议,及时掌握公司发展动态,以利进行有效控制。